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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证法中的正当性解读 吕晓丽

时间:2014-11-18 15:55 来源:发表吧 作者:吕晓丽 点击:

  摘 要 实证法注重法律的规范性,逻辑性与体系性。这种见法不见人的视角背后是对法律运行的整体性、法律实践的复杂性的丧失。但是,解读实证法进而探求法律所表达的价值要素,根据人在现实生活中对实在法的理解及运用,法律的正当性通过制度性的方式得以昭示。

  关键词 实证主义 正当性 语义分析

  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10-019-02

  法律与正当性的关系是一个长盛不衰的话题。法律实证主义总是在某种程度上排斥正当性问题进入其研究视野。但是,实在法上的权利所体现出的正当性是否仅仅出于某种社会认同,还是能在特定实在法中找到价值支撑关系到对法律定义的基本看法。本文试图以此为基础对实证法中的正当性进行法律价值层面的解读。

  一、对实证法规范性的正当性解读

  作为一种研究方法,从实证主义的视角看,法律只是它能被科学定义的部分,而不是法律的全体。但是,我们可以通过它来反思法律的整体性。因为,整体性认知它构成了人们对法律理解的重要维度。这种理解把法律看成是一个实践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法律是复杂的。特别是在司法领域中,法官并非盲目地适用法律,而是在对法律规范的认识过程中理解其意义并进行价值选择。这种选择并非建立在法律现实主义基础上的诸如法律人的个人素质或者当事人的身份特征对法律判断的影响之上,而是建立在以实在法为基础的价值理解及其对法律运行制度性的正当性解读。它超越了法律实证主义的范围并在特定的法律实践中发挥作用。

  逻辑分析是实证分析的基本内容,就逻辑视角而言,法律实证主义主张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是认识法律科学性的基本方式。法律规范中虽然存在着诸规范的逻辑关系,但也同时存在着多种价值判断,价值判断通过某种逻辑关系所体认,法律的公正性通过这种方式加以表达。法律规范的价值要素与法规范的实在性并不矛盾,这种价值要素通过法律整体解读的方式区别于法规范体系之外的其它体系及其规范性强制(如道德强制与习惯强制)类型。法律规范的价值要素展现或隐藏于法律中,法律的公正性即以这种价值要素为中心。法律的价值要素以逻辑推理的运用为连接形式。

  语义分析也是实证分析的一种重要方法。如何通过区分法规范与其它规范体系中的价值要素,需要我们通过分类的方式以语义分析为框架。因此也必须通过语义分析对不同语境下的词的理解来澄清其相应的含义,明晰词语的相互关系。在分析法律的规范性时,对一些词语进行语义分析以减少误解和推理中的误用。在特定语境下,词的表达方式及使用将受特定语境的限制。从语言的表达形式看,某个词的使用可能具有相当复杂的原因及偶然性,只有将这个词作为一个概念与其所包含的具体含义相关联并在概念之间的关联之间进行理解和推理,法律中的各种范畴之间的含义才能被理顺出来。因此,思想把握世界的方式是以概念为中介的,它表征着人的认识能力和理论水平。人们对法律范畴的运用是对法律现象不断深化认识的结果。法律范畴作为逻辑思考方式,是人们对法律进行理性分析的产物。人们了解法律也是同这些范畴打交道开始的。但是范畴作为词并不赋予其本身以固定不变的含义,而是表现在被理解的事物当中,“一个名称的含义有时是由指向它的预提者来解释” 。可见由范畴所构筑的实践理论更为重要的是如何理解它,并通过语义分析来廓清它的含义。人们不只用单一的范畴来表达某一思想,而是通过语句,由于法律是一个紧密相关的规范的整体,规范中的词语与待规范之事实相关联组成了一定的意义表达,这种表达在逻辑上又形成了一个概念的体系。由于立法的成熟度,法律规范中的部分的逻辑混乱导致这种逻辑体系并非与现实的法律相吻合。这种由法律中抽象出来的逻辑关系因其抽象性和高度的概括性预留了法律发展的空间。

  实证法理论给我们展示了一幅关于法律的科学性的图景,一种通过实证的方法精确地定义法律的科学,法律体系中的价值要素经过方法上的严格过滤的同时也把暗含于特定法律体系中的价值要素同样地排除掉了。因为这种价值要素可能存在于特定的法律体系中,而对于另一法律体系来讲可能也存在某种价值要素,但二者并不一致。用一个通俗的比喻来讲,如同法律实证主义者告诉我们人都有皮肤一样,他不能进一步解答为会么有的人是黑皮肤,有的人是白皮肤,虽然黑色与白色本身并不构成皮肤的普遍特征。但是对一个人来讲,因为他是具体的,他或者是黒皮肤或者是白皮肤,黒与白总是存在于某个具体的人身上,我们不能把它除掉。虽然法律中的价值不具有普遍的实践性,但是对于特定的法律制度来讲,它是确实地存在的,这种非普遍的实在性就成为我们诉之正当性的核心。法律实证者冒着与社会相分离的风险与规范法学冒着对法律实在性的分裂的风险一样,都没有对这种价值要素进行很好地说明,而在法律实践中对于合法律性与正当性进行分析是很有必要的,因为我们总是生活在具体的法律关系中而不是抽象的法律的结构中。

  二、 实证法运行中的公正性的解读

  特定法律中总是存在着一些由特定法律构造出的价值要素,通过法规范所建立起来的正当性不仅仅意味着简单地对应规则的合法性,而且包含着这种价值要素的理解。这种对法规所建立起来的价值要素与法规范本身的运行是不能分割的。如果我们把实证法理论喻为一种“见法不见人的视角”的话,那么,当我们把法律看作一个过程,一个有人在参预的过程而言,它就会转换为一种“见法又见人的”视角。人是在深刻地理解中运用着法律规范。

  实证法的运行是以规范性的方式展现在我们面前的一个整体,法律在社会实践中不断反思其规范性而不断发展。它不是简单地对事实的描述,而是对人的社会行为的某种预期及后果处置。这种规范性的法律形成一个体系,构成社会主体行为的法律环境并在制度化的实践中发挥作用。因此,实在法体系存在着相对的独立性和完整性并体现着相应的结构和特征。实在法一旦被设定出来,便具有整体性。由此,它与道德规则、社会习惯所表达的规范性评价相互分离。法律的规范性也并非单指当前的法律现实,从法律发展的角度看,随着经济和社会结构不断变化,法律的规范性本身也在调整。从批判的角度看,它包含着对既存法律的反思。法律理论的长期积淀使法律的规范性向社会所期望的方向前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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