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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人权法视野下的发展权(2)

时间:2014-11-06 10:19 来源:发表吧 作者:王文熹 点击:

  联合国大会于2000年9月8日通过的《联合国千年宣言》也是国际社会共同努力力图实现发展权的一个宣示:“我们决心使每一个人实现发展权,并使全人类免于匮乏。因此,我们决心在国家一级及全球一级创造一种有助于发展和消除贫穷的环境。”

  2009年3月26日,第63届联合国大会通过的第63/78号决议10(c)规定:“努力促进在国际一级更大程度地接受、运用和落实发展权,同时敦促所有国家在国家一级制订必要政策,采取必要措施,将发展权作为基本人权的一个组成部分予以落实……。”

  此外,第65届联合国大会于2010年10月19日通过的第65/1号决议也重申“自由、和平与安全、尊重包括发展权在内的所有人权、法治、两性平等以及对建立公正、民主社会的总体承诺对于促进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联合国宪章》第13条第1款的规定:“大会应发动研究,并作成建议:(1) 以促进政治上之国际合作,并提倡国际法之逐渐发展与编纂;(2) 以促进经济、社会、文化、教育及卫生各部门之国际合作,且不分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促成全体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之实现。”因此,联大作出的一系列关于发展权的建议,不管是宣言还是决议,不但符合了《联合国宪章》的相关规定,也代表了国际社会对发展权人权性质的普遍认可和广泛实践。《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第1款第2项规定:“国际习惯,作为通例之证明而经接受为法律者。”而国际社会对发展权人权性质的普遍认可和广泛实践不仅符合《国际法院规约》的该项规定,也符合理论上通称的关于形成一项国际习惯所需具备的“心理因素”和“物质因素”。综上所述,发展权在国际社会范围内已经逐渐演变为习惯国际法,发展权作为人权亦具备合法性依据。

  三、发展权的权利属性分析

  (一)法理依据

  通过前文分析可知,发展权是一项基本人权,这是对其法律地位的肯定。而对发展权权利属性的分析还得从卡雷尔·瓦萨克的“三代人权论”说起。该理论以人权的整个历史发展过程为轴线,以个人、社会两个维度的关联性为视角,为发展权的集体人权属性奠定了深厚的理论基础。卡雷尔·瓦萨克指出, 第一代人权是以“自由”为价值基础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第二代人权是以“平等”为价值基础的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 ,第一代人权和第二代人权以保护个人权利不受侵害为目的,强调的是个人人权,虽然该理论的形成与西方的资本主义经济密切相关,但这种过度的个人本位主义容易导致极端个人主义,因此,以“互助”为价值基础的第三代人权产生了,第三代人权强调的是社会本位,它以自决权、发展权、环境权等为具体表现形式,通过参与集体生活促进合作为目标,克服了个体的孤独自治。

  这不仅验证了社会与个人之间的辩证统一关系也对应了阿比萨勃教授的论断, “满足集体人权是实现个人权利的一个必备的前提条件,而发展权,作为集体人权,是满足个人社会和经济权利的一个必备条件”。既然个人具备成为人权法主体的资格,那么那些由个人组成的体积为何就没有这种资格呢?“一个人的尊严不仅存在于他的个体性之中,而且存在于他所从属的集体之中,并通过集体而存在”。所以,全面肯定和发展集体人权是充分实现个人人权的前提和保障。

  发展权的集体属性还集中反映在一系列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国际公约中。例如,1966年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以第27条第一次以具有拘束力人权条款确认并保障了少数者的集体权利。在国际劳工组织《反歧视公约》、《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以及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反对教育歧视公约》中,种族的人权得以确认。从特殊的少数者到种族乃至土著人,从弱势群体到一般性集体,发展权的集体属性正式经历了这样一个逐渐成型化并日益制度化、规范化的发展过程。

  四、结语

  发展权是一项基本人权,已具备习惯国际法地位。发展权是一项集体人权 ,是以民族自决权为基础的国家、民族自由参与及促进国际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方面的合作,从而享受发展所带来的权益的资格。同时,发展权的发展是全人类的发展而不是某一部分人与国家的发展,只是发展权尤其关注被边缘化、被掩盖、被遮蔽的弱势群体与发展中国家的权利。既然权利主体在相应的领域内拥有法律赋予的广泛而又深刻的自由,因此,作为发展权权利主体的国家、民族应充分通过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合作与互助实现更广泛、更全面、更深层次的发展,从而实现国际社会范围内的和平发展、科学发展、和谐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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