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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科临床教学实践中使用病例教学的法律问题(2)

时间:2014-10-23 20:13 来源:www.fabiaoba.com 作者: 何丽珍 点击:

  3儿科临床教学实践中对病例进行法律保护的几个方式 

  医患关系中的医患双方的权利、义务不仅是法学关注的问题,更是医学社会学中的重要课题。医学的发展也逐步摒弃了患者在医患关系中是完全被动的、完全被动承受医疗者行为的观念,更加注重患者人身权利的保护。在儿科临床教学实践中也应该采取较好的方式来维护患儿的权利: 

  3.1教学医院和医疗教学科研机构的附属医院,应当在就诊前明确告知患者或者监护人,其性质是教学医院或附属医院,负有教学、科研的任务,患者在就诊时应协助医院完成其任务,患者有权选择是否到该院就诊。西方发达国家的实习医院规定的特别严格,一个患者进入这家医院以后,首先被告知这是实习医院,你得承担一些因为实习医院所带来的一些义务,如果同意就治疗,如果不同意就建议转院。同时对实习大夫在实习过程中,比如说实习人数的限制;实习方式的选择;如何保护患者的权利等都有一个明确的规定。 

  3.2制定教学计划时,充分考虑教学病例的权益和要求,选择合适的病例。在选择时遵循有利无害原则、公正原则、知情同意原则和自主原则 

  3.3在进行病例教学前,必须将教学内容、操作方式、学生数量、潜在的危害、应急保护措施等事先明确告知,并且要经过患者及监护人的同意方可。不能采取欺骗、强迫的方式,更不能以患儿的治疗权将受到影响来胁迫。 

  3.4给予必要的补偿,更符合市场经济的要求。按照等价有偿的民法精神,从医院来讲培养学生是收取了学费的,患者为他提供了医疗教学的服务,应该得到报酬,医院也可以采用优先提供治疗、减免费用等条件与教学病例签署互惠协议来获得教学病例。 

  总之,儿科临床教学实践中,应保护好作为患儿的权利,明确患儿在协助医院完成教学任务的同时,享有人身权、健康权、知情同意权、选择权和得到报酬等权益。依法保护"儿科教学病例"的权益是医院和医务人员的责任。 

  参考文献: 

  [1]李恩昌,曾建敏.卫生法规概论[M].西安:陕西人民出版社,2009. 

  [2]乔世民.医疗纠纷与法律责任[M].人民军医出版社,1999. 

  [3]易著文,王秀英.儿科学临床教学方法研究[M].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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