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数字出版的概念

时间:2015-06-08 10:02 来源:www.fabiaoba.com 作者:张明亮 点击:

  摘要:长期以来,关于何谓数字出版及其与相关类似概念的关系一直存在争议,笔者从数字出版的本质技术属性出发,在分析比较相关定义的基础上,参照国家出版法规与规章的规定,提出了对数字出版的定义。
  关键词:数字出版电子出版网络出版标准出版法规
  一、引子
  国家《新闻出版业“十一五”发展规划》中明确指出,大力发展数字出版,实施“数字出版”战略,发展以数字化内容、数字化生产和网络化传播为主要特征的新媒体,支持以科技开发为主的自主创新,鼓励、扶持以互联网、移动通信网和数字电视网为主要载体的图书、报纸、期刊等各种数字产品的开发、制作、出版和销售,鼓励开展基于各种网络的出版、发行活动。
  《2007~2008中国数字出版产业年度报告》①显示,我国数字出版产业已步入高速发展期。截至2008年底,国内578家图书出版社已有90%开展了电子图书出版业务,出版电子图书50万种,与2007年相比增长25%,发行总量超过3000万册,电子书的出版数量达到了崭新的高度。收入达到3亿元,同比增长50%。报社积极开展数字报、手机报及新闻资讯类网站业务。报网互动成为报业发展的新方向,截至2008年底,全国出版的数字报为697份,300家报社开展了数字报业务,全国49家报业集团有35家开始拓展数字报业务。截止到2008年11月,中国移动手机用户数已达到3.5亿,而手机报用户超过2000万,手机报用户量已超过中国任一平面媒体的发行量。期刊社通过采用光盘、互联网、手机等媒体出版数字期刊已成趋势,截至2008年底,国内电子期刊总量已经达到9000种,这种集合了声音、图像、动画、视频等元素综合而成的电子期刊具有可视性、交互性、多样性、娱乐性、传播速度快等特点,以及发行成本低,订阅方便,形式活泼,内容紧随潮流等优势,年产值达到7.6亿元。2007年起,手机阅读需求首次超过手机游戏,手机游戏从单机版游戏迈向网络游戏时代,整曲下载业务成为无线音乐发展趋势。数字出版技术及内容提供商继续进行有益的实践和探索,积极打造网络图书、网络期刊杂志、在线数据库、原创文学、手机小说、网络游戏、网络动漫等新媒体业务模式。
  据央视网消息,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最新公布,2009年数字出版业产值将超过750亿元,首次超过传统图书出版业的产值。②可以预期,未来几年,数字出版用户每年将增长30%,收入每年将增长50%,发展速度将远远超过出版业其他业态。可以预期,未来几年,数字出版用户每年将增长30%,收入每年将增长50%,发展速度将远远超过出版业其他业态。
  由以上论述可以看出,数字出版的大潮已经汹涌而来,并将在与传统出版的互动与博弈中向前发展。那么,究竟什么是数字出版呢?对这个看似简单的问题,却至今未有共识,虽不至于“一千个人眼中有一千个哈姆雷特”,但也是众说纷纭,仁智各见。其实,根据近年来出版领域的理论与实践发展动态不难看出,对数字出版概念的厘定不单是一个纯理论问题,也是一个亟需在实际中予以规范的现实命题。
  二、数字出版的概念
  1.出版的定义
  《中国大百科全书·新闻出版卷》对出版如此定义:出版,是指通过一定的物质载体,将著作制成各种形式的出版物,以传播科学文化、信息和进行思想交流的一种社会活动。③《世界版权公约》第6条对出版所下的定义是:“以一定的方式复制某作品,并将复制件在公众中发行,以供阅读,或者以其他方式观赏”。可以看出,发行与复制通常是连在一起的,复制的目的是发行,发行是复制的必然结果,也就是我们通常把复制与发行二者统称为出版。
  根据《出版管理条例》,出版活动包括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出版物是指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④关于在信息技术环境下对“复制发行”的理解,我们不妨参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三款的表述:“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行为,应当视为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复制发行”。⑤
  著作权法第五十七条则规定:“本法第二条所称的出版,指作品的复制、发行。”⑥
  由以上定义可以看出,出版一般包括内容载体、复制和传播三个阶段,或者说包含载体的有形性、可复制性与传播性。但是这几种定义各有侧重:第一种定义比较笼统,但说的比较全面;第二种、第四种比较具体,把复制和发行的特征明确指出;第三种带有明显的行政管理色彩,把被出版的主体限定在“出版物”。因为“本条例所称出版物,是指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等应当由出版单位出版。本条例所称出版单位,包括报社、期刊社、图书出版社、音像出版社和电子出版物出版社等。”⑦
  2.数字技术=革命?
  数字技术,是把信息以0和1二进制代码形式表现的技术,相对于传统技术的模拟信息,数字技术是数字的(digital)。在过去的几十年中,二进制的语汇极大地扩展了,使它包含了大量数字以外的东西,越来越多的信息,如声音和影像,都被数字化了,被简化为同样的0和1。数字技术的直接结果是计算机的发明与普及,而计算机的发明、普及与随后的网络技术的出现与应用,已经用雄辩的事实证明了它使世界发生的翻天覆地的巨变,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数字技术=革命”可谓名至实归,毫不为过。
  因此,若单从技术上来定义数字出版,相对就比较简单了:数字技术在出版界的应用,就是数字出版。
  3.关于数字出版与相近概念
  另一方面,数字出版的内涵与外延绝不只是限于技术层面。近年来,关于数字出版以及相近概念的讨论与分歧也甚是热烈。下面略举几例。
  3.1电子出版
  让我们先来看一下《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电子出版物,是指以数字代码方式将图文声像等信息编辑加工后存储在磁、光、电介质上,通过计算机或者具有类似功能的设备读取使用,用以表达思想、普及知识和积累文化,并可复制发行的大众传播媒体。媒体形态包括软磁盘(FD)、只读光盘(CD-ROM)、交互式光盘(CD-I)、照片光盘(Photo-CD)、高密度只读光盘(DVD-ROM)、集成电路卡(ICCard)和新闻出版署认定的其他媒体形态。电子出版物的制作、出版、复制、进口、发行适用本规定。”⑧
  很显然,新闻出版总署主要是从存储载体与读取终端两个方面来定义的,没有把“电子出版”概念泛化,这样既有助于行政管理,也有助于企业自身的定位。
  3.2网络出版
  网络出版作为新事物,本身还处于不断发展的过程之中,对其理论的研究有待于进一步完善,因此,对于它的准确定义也一直处于争论阶段。目前,有狭义广义两种定义。
  3.2.1狭义网络出版的定义
  狭义的“网络出版”就是具有合法出版资格的出版机构,以互联网为载体和流通渠道,出版并销售数字出版物的行为。
  让我们再来看看新闻出版总署与信息产业部是怎样规定的。《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第五条:“本规定所称互联网出版,是指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将自己创作或他人创作的作品经过选择和编辑加工,登载在互联网上或者通过互联网发送到用户端,供公众浏览、阅读、使用或者下载的在线传播行为。其作品主要包括:(一)已正式出版的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出版物内容或者在其他媒体上公开发表的作品;(二)经过编辑加工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方面的作品。本规定所称互联网出版机构,是指经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和电信管理机构批准,从事互联网出版业务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⑨
  该规定对网络出版的定义进行了明确的界定,这也是目前我国唯一一部针对互联网出版管理的部门规章。这一概念肯定网络出版是传统出版手段在电子与网络时代的新形式。主体的合法性、作品的数字化、流通的网络化和交易的电子化构成了网络出版的基本要素。⑩
  之所以称此定义为狭义定义,是因为该定义强调了出版主体的合法性,而随着国家相关管理部门政策的变化或者国家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合法网络出版主体的界定也可能会发生变化,同时,不同地区和国家对网络出版的管理也不一样,因此对网络出版主体合法性的解释也不一样。我国需要进行严格的审批,而有的国家只需要进行简单的注册或登记就可以了。
  3.2.2广义网络出版的定义
  谢新洲在《数字出版技术》中把网络出版定义为:“出版者采用一定的技术手段将其待出版的作品存放在网络服务器上,以有偿或无偿的方式提供给用户的出版形式。
  因此,从广义来讲,信息通过网络向大众传播的过程都可以叫作网络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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